2019年4月23日下午,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,表決通過《消防法》、《建筑法》等法律的修改。
新《消防法》的修訂,共涉及11項修改。那么,新修改的消防法有哪些值得關心的內容?
一、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消防監管職能。消防監管仍由本級政府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;消防救援機構仍然承擔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;有權進行消防行政處罰。
二、消防救援機構保留了火災調查統計職能。
三、公眾聚集場所的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仍然是法定要求。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投用或營業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使用、停產停業并處3-30萬元罰款。
四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,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、資格。
五、派出所的消防監管智能未變。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、開展消防宣傳教育,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。